******改革局:
******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烫钻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》(砚发改请〔2024〕77号)已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******委员会关于印发云******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(项目代码:2309-532622-04-05-405370)进行了节能审查,意见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。
二、项目建设地点
砚山县承接产业加工区7期厂房9-12号。
三、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:
项目建设规模:年生产1500吨烫钻产品。
项目建设内容:项目总占地面积15200平方米,共有4栋标准化厂房,每栋4层,总建筑面积30272.14平方米,主******消防等工程。
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397.28吨标准煤、等价值为9053.96吨标准煤。其中,年消耗电力2758.01万千瓦时,年耗天然气6330标准立方米,年耗水35696立方米。本项目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7.69吨标准煤。本项目不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原料用能。项目单位产值能耗0.71吨标准煤/万元,项目单位产值化石能源消费量为0.0006吨标准煤/万元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.28吨标准煤/万元,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费量为0.0011吨标准煤/万元。项目烫钻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64.85千克标准煤/吨,烫钻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费量为5.13千克标准煤/吨。
四、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,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。
(一)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,选用高效节能设备,切实加强节能管理。
(二)要根据《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》(GB/T23331),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,按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(GB17167)等标准规范,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,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,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,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。
(三)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,项目建设完成后,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,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,不予通过验收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(四)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。
五、如项目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,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%及以上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
******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,对项目设计、施工、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,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。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,依据《节能监察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),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。
******改革局接文后,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,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。
八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,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,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
现将本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予以公示。
******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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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委员会
2024年12月20日